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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多少有些残酷的司法现实给形式主义者当头一棒,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律的可争辩性等威胁司法确定性的因素确实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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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9:56:51编辑:三十而立网浏览(15)

    尽管源于中国历史,但就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而言,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的区分,不仅适用于分析中国古代宪制和政体,而且我认为,会比亚里士多德的正宗君主制和变态僭主制更有普世适用价值和智识层面的启发意义。

    很明显,在法学视野中的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命题里,政策的外延被限定和缩小了,在法学的视野和观念上,现代社会复杂的政策现象显然被简略了。二、重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完善和发展法治,需要重新认识和调适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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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规范体系,如果不能制定和有效地利用政策手段,一部法律就很难发挥效应。千万不可胡思乱想,以为公正的法律和合适的国策之间会有什么抵触。不论公共政策是通过政治辩论还是正式投票来形成,都牵涉到对要实现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两个方面的问题。政策也有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也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体现,也需要人民参与制定过程。尤其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认同善治和共治理念,完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表达权与利益表达机制、社会组织化与结社制度自由等,避免国家政策部门化,防止公共政策为利益集团、垄断企业俘获,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

    如何保证执政党正确决策,更好地体现党的政策的人民性,关系着国家立法的质量。上世纪90年代盛行的将政策与法律视为不同事物并割裂两者关系的观点认为,实现法治应当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依法办事,逐步由依法办事替代依政策办事,由政策一元化逐步过渡到法律一元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在同一时空同一语境解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涵义,可能要循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探讨国家、政府、社会的不同内涵和外延。[16]参见何时能成博文:《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blog.sina.com.cn/s/blog_4b14a8c20100), 访问时间:2013年1月1日。[14]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法治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

    《新浪网》有一博文认为,法治社会有三大优势:法治社会的最大优势是个人的自由度较高。[8]当然,词典对国家、政府、社会的释义只是阐释其最一般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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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二)政府,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序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根本无从谈起。二是国家监督途径(主要通过硬法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共有七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对这三者的内涵做一定的区分,弄清这三者是什么关系,它们有什么异同。(五)司法独立、公正、权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司法的独立和权威。我们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呢?其根据有四:其一,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社会建成个什么样子,政府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而实现。

    (四)政务信息的查询制度。[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第6条、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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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政府既可指广义政府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也可指狭义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法治化。(三)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

    宪法、《纲要》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分别提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和谐、有序、稳定(参见李林和杨建顺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载2013年3月1日《法制日报》第4版)。《现代汉语词典》给予这三个语词的释义分别是:(一)国家,①指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兼有社会管理的职能。[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五版,第1204页。《百度百科》认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主要有四:(一)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三、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 关于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关系,我们的观点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条件。

    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是要为国民创建一个美好幸福的社会,这个美好幸福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在法律意义上,国家在很多时候即指广义的政府,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②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权力必然相应增长、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这样的决策也许不是最优的,甚至有时也是错误的,但犯大错误的可能性要小一些。法治政府相对于法治国家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权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施行政行为,要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要有权必有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5] 很显然,《百度百科》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上述解析并非是同一学者在同一时空所为,从而在逻辑上并不很严密,内容上亦不完整。没有法治国家,不可能有法治政府。

    例如,法治国家的法治可能更强调权力控制。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同样有四:(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公权力的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法治社会的法治更强调人权保障,尽管权力控制、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共同要件。

    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执政、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张文显等主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373页)。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4]Mark F. Brzezinski, Constitutionalism within Limits: The New Constitutional Courts: Poland, EECR, Vol.2, No. 2, 1993, p.40. [15]D. Petrova, Political and Legal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terest Law: Postcommunist Challenges to Legal Advo-cacy and Reform, EECR, Vol.5, No. 4, 1996, pp.70-71. [16]同注[9],第26页。宪法法院现在可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与波兰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一致。目前,我们国家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本身相对完整,但是,也有必要借鉴波兰的做法,在修宪时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众议院不再是至上的宪法主体,它和参议院一样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通过对波兰公民宪法权利规范与保护机制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中国宪法权利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行政权力在内阁和总统之间进行分配,内阁在国家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内容十分全面,涵盖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利等方面。司法审查的基础在于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不同。

    显然,向公民权利专员投诉是一种辅助性的宪法权利救济机制,它和宪法诉讼机制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波兰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重任。从1986年到1989年,宪法法院的作用十分有限,表现为:第一,禁止审查许多立法法案,例如地方当局制定的规章和条例不在审查之列。